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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气象局发布政府公告要求做好2023年防雷安全工作

来源:www.ltflgz.com         发布时间:2023-02-17    点击次数:537次 返回列表

2月14日,贵阳市气象局通过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政府公告,要求做好2023年防雷安全有关工作。


《公告》指出,投入使用后的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安全检测(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机构为依法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单位。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在检测过程中发现雷电灾害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进行处理,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对安装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公告》强调,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在开展上述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行政许可事项时,由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并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qgfljg.cn)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进行核验。


《公告》同时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具有督促监管企业全面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对监管范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安全检查,对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或不按技术规范开展检测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认真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等服务,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气象保障的;公布投诉举报和雷灾报送电话为0851-85826121。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发布。


作者:曾居仁,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财富广场6号楼722室 


联系电话:13984853478


延伸阅读: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为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国务院于2016年6月24日出台《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决定》明确提出“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通知》明确“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内容: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同时,地方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划分,由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并落实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交接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程序修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涉及的部门规章等进行清理修订。国务院办公厅适时组织督查,督促各部门、各地区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改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