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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凉亭不属于三类防雷建筑物?

来源:www.ltflgz.com         发布时间:2024-09-03    点击次数:61次 返回列表

——江苏常州芳茂山公园“凉亭遭雷击致6死10伤”事故浅谈之一


2024年8月14日,九派新闻网站刊发了题为《专家谈“凉亭遭雷击致6死10伤”:户外凉亭不属于三类防雷建筑》的文章,原文是这样说的:中南设计院副总建筑师唐文胜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表示,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照防雷要求分为三类,并采取相应的雷电防护措施。按照重要性判断,户外凉亭不属于三类防雷建筑。笔者对唐文胜副总建筑师“户外凉亭不属于三类防雷建筑”的判定观点不敢苟同。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重要性问题。专家都已经表述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对建筑物防雷类别的划分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三个方面的因素,但其本人却又仅根据“重要性”唯 一 依据就对媒体记者判定说“户外凉亭不属于三类防雷建筑”,这一判定的确很是随意并容易误导。


诚然,单就凉亭自身造价而言,其重要性的确不如天安门、故宫、人民大会堂及其它许多古建筑,但其本身就是建造来供游客驻足休息、纳凉、避雨等的公共建筑物,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考虑,其重要性就一下凸显出来了。就拿这次雷击事故来说吧,一个小小凉亭16个人在底下躲避雷雨,谁说其“不重要”?


其次,户外凉亭至少可以判定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有规可循。让我们来看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20)第2.0.4条对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判定的具体描述: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只要有点文化的人都可以看明白,对于一个“小凉亭”来说,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确都靠不上,但是根据第二条“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第三条“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这两条规定的年雷击次数要求和“人员密集场所”、“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等之规定,完全有理由将所有户外凉亭、位于山顶孤立的高塔等划归为第三类乃至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百度搜索江苏常州年平均雷暴日数为35.7天,最多年份可达59天,雷电灾害事故时有发生,由此可见凉亭所在地区属于雷暴多发区。同时,我们也可以算算凉亭所处位置“预计年雷击次数”看看是否达到第三类防雷建筑标准。


再次,从重视广场、公园及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民众生命安全角度考虑,作为设计人员也可以调整思路考虑“就高不就低、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将“小凉亭”防雷等级界定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并要求必须采取雷电防护措施并无过错(笔者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公园等室外并无任何建筑物的空旷山坡或广场就安装有独立接闪塔或仿生避雷树)。相反,仅仅依靠“重要性”单个方面而未提及建筑物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就将户外凉亭打入“无防雷等级”之列而不用采取任何雷电防护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则容易埋下安全隐患,甚至给人们群众生命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上述雷击事故就是典型例子。